为规范公司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,严格请假纪律,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公司全体员工。
1、不论何种假期,员工请假,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,以邮件形式提出申请,经直属主管审批同意后,抄送行政人事部备案,方可离岗;因突发或紧急情况临时请假,可电话方式向直属主管报知请假,并在返回公司的首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。
2、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,须再次向直属主管及行政人事部通过邮件申请延期,经批准后续假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,按旷工处理。
3、员工请假如无特殊说明优先按年假计算,超出年休假天数的,按实际请假类别计算。
4、休假期间必须做好工作交接,确保工作连续性。
假期分为事假、病假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工伤假等。
1、事假
1.1 员工因事需要请假时,可申请无薪事假,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1小时;
1.2 事假跨公休日、节假日时,公休日和节假日不以事假计。
2、病假
员工因病请假,需出具正规医院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。如提供不出相关证明的,视为年假或事假处理,病假最小请假单位为1小时;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,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3、带薪年休假
3.1 连续工作1年以上员工享受带薪年假,标准按照国务院出台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执行:
累计工作年限 | 年休假天数 |
---|---|
满 1 年不满 10 年 | 5 天 |
满 10 年不满 20 年 | 10 天 |
满 20 年及以上 | 15 天 |
服务未满本年度的按其实际服务月份比例, 折算可用天数。
3.2 累计工作年限,自员工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之日起算,以社保系统内数据为准。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员工以本公司入职日期为准。
3.3 年休假最小请假单位为0.5天,视具体情况分段使用,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自行安排休假日期。年休假当年有效,每年12月31日截止使用,不累计至下一年度,过期自动作废。如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休假的,需以邮件方式向直属主管提出申请跨1个年度安排。
3.4 年休假计算方法 ,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份不计天数。
4、婚假
4.1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(女 20 周岁,男 22 周岁),可享受带薪婚假 3 天;
4.2 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,在登记结婚之日起 12 月以内提出申请并一次休完,过期或有效期内离职时没有休婚假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5、丧假
5.1 员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,可休丧假 3 天;
5.2 丧假为有薪假,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。
6、工伤假
因工负伤的员工,须在指定医院就医,由该医院出具证明,确定其休息时间。工伤假须一次休完。工伤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,按国家及深圳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。
7、产假
7.1 女员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,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,可申请产假及相关假期。
7.2 女员工生育时可凭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;
7.3 女员工产假为 98 天(自然天数)符合政策生育加 80 天奖励假,共 178 天。难产的(如剖腹产等)可增加产假 30 天;多胎生育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。
7.4 哺乳假,从女员工休完产假后至子女满1 周岁止,每天 1 个小时,不得累计使用,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;
7.5 男员工的产后看护理假为 15 天;
7.6 女员工怀孕未满 2 个月终止妊娠的,根据医院的证明,享受 15 天产假;怀孕 2 个月以上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 30 天产假;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,享受 42 天产假;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 75 天产假。
7.7 产假须一次休完,休假天数为自然日,非工作日,遇节假日不另行增加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休产假期间,不享受工资、奖金和各项福利津贴。
8、国家法定节假日
■ 元旦,放假1天(1月1日)
■ 春节,放假3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
■ 清明节,放假1天(清明当日)
■ 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
■ 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五月初五)
■ 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八月十五)
■ 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